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的适用范围:投资措施的涵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涵义,的适用范围.
简介: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张运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是现今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对于该问题国际仲裁和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中国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晚近中国在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方面经历了从谨慎地接受管辖到全盘接受管辖两个阶段,从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是投资者可否引用旧式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紊款享受新式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本文从中国签订新式双边投资协定的新特点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条约中明确例外原则和排除例外的原则。
简介: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治理机制进入变革期,美国谋求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主导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国存在被边缘他的风险。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是中国适应从国际贸易大国转向国际投资大国的变化,主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战略选择,也可以创造新的开放、改革红利。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就关键问题“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达成一致后,中国还面对公平竞争原则、投资权益保护、利益交换等许多分歧,因此需要抓紧列举“负面清单”内容,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依法制定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加快改革外资管理体制投资审批相I度。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1933年5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长兼代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的全权代表与日本关东军的全权代表签订了《塘沽协定》之后,以实现“华北自治”为目标的“何梅协定”的出笼不过是迟早的问题了。但时至今日,《何梅协定》之有无以及如何看待这一协定,无论是大陆、台湾还是日本的史学界,依然歧议纷呈。因此,有必要将《塘沽协定》及“何梅协定”这两个臭名昭著,实质上是因与果或始与终但表现形式不尽相同的条约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了解日本侵略者为了扩大侵略而不择手段的种种卑劣行径,以及国民党政府为了反共和排斥异己而一步步陷入卖国妥协深渊的并非完全甘愿的丑恶嘴脸;对“何梅协定”得出一个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简介:美国投资协定范本实体透明度规定采取高标准和独立的可仲裁性模式,暗含了美国试图在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演进中为透明度义务的内容和性质等核心问题定基调的深谋,结合其范本被一贯坚持的经历,它将成为中关投资协定谈判的最可能路径。比照中国在WTO下透明度争端解决实践,美国规定对中国投资仲裁所带来的潜在高风险可以得到合理控制,对其接受具有可行性。而且,它符合中国的利益需要,将促进中美之间投资增长,倒逼国内的外资制度改革,为未来缔约提供范本。面对美国规定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一方面完善中美投资协定中的例外制度,另一方面提升国内透明度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