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对民事案件提起再审后,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合理时,通常在民事裁定书主文中,以“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的形式维持原判。关于以“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的形式维持抗诉再审案件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较大的争议。持肯定观点方的主要理由为:一是此系审判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习惯作法;二是检察机关抗诉是导致审判机关对案件提起再审的直接原因;三是民事抗诉案件与刑事抗诉案件一样,提起抗诉的同样是检察机关,因此对于维持原判的民事抗诉案件同样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
简介:申诉人王××,系某企业科室L作人员,1994年12月,因上访举报本单位负责人违纪问题(已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有关人员受到处分),被厂方作旷工处理,降低并缓调工资六级。王××不服,于当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于1995年4月,以超过时效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月,王XX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对实体作出裁决为由,裁定驳回起(上)诉。1995年11月,王××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厂方违反劳动纪律(规)的问题,劳动部门又以“属劳动争议,宜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处理”为由不予受理。1995年12月,王××又以要求劳动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