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特征、处罚、行为对象、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认定抢劫罪的情况,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以及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等的具体内容,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对抢劫罪的正确认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