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迅速变革,近些年来,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渐攀升,这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尤为明显,同时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一定阻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工作,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能。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地开展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渎职犯罪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
简介:"蒙汉双语司法"制度是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新型制度。影响蒙汉双语司法人员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蒙汉双语司法人员短缺,严重影响蒙汉双语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有蒙汉双语司法人员中多数不能用蒙古文字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蒙汉双语司法"制度由"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保障职能,向"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保障职能的转变。改善蒙汉双语司法人员短缺问题,改变司法机关招录蒙汉双语司法人员办法,将蒙汉双语司法人员纳入特殊人才、特殊岗位的行列;使用特殊公务员招录办法,合理配置司法人员结构中蒙汉双语人才的比例;改革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为司法机关输送合格的蒙汉双语司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