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新罪名。《决定》颁行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结合司法实践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发表了大量的著述,从而迅速创立和丰富了我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理论,也有力地指导与促进了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作斗争的实际工作。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提出了一些认识不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本罪构成方面的问题,本罪有无未遂的问题,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