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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这一款的罪名,最高

  • 标签: 刑法 第399条 罪名确定 枉法追诉罪 徇私枉法罪
  • 简介: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标签: 枉法调解 刑法 枉法裁判罪 范畴 情节严重 审判活动
  • 简介:去年5月12日,《法制日报》披露了河北省获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毕生和在审理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司法文书枉法裁判的严重事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曾责成河北省高级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认真调查处理。现问题已经查清。毕生和被撤销了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调离了法院,并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获鹿县法院的领导班子也被改组。原伪造的司法文书被撤销,该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并已依法审理完结,得到了妥善处理。

  • 标签: 获鹿县 合同纠纷 法庭庭长 司法文书 诉讼保全 合同生效
  • 简介:仲裁的性质、枉法仲裁的社会危害性、设立该罪对仲裁业的影响等因素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论证枉法仲裁应否入罪的理由。对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起决定作用的,是立法背后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此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刑罚的预防功能以及立法平等原则等因素。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 标签: 枉法仲裁罪 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 同等原则
  • 简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该条罪状中,对徇私枉法案件的前案,作为后案的徇私枉法案就不能查处

  • 标签: 中有罪 前案 徇私枉法案
  • 简介:资中县粮食局局长杨世伟、副局长唐得友为解决粮食库存积压,在未对成都国联购物网络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程度等进行准确考察的情况下,便于1997年1月20日以资中县粮油贸易公司名义与国联公司法人代表祝勇签订了34320吨粮油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前,双方以口头协定,改变了先预付下月三分之二货款才发货的规定,1月31日向国联公司发货销售粮油。5月12日双方进行货款结算,

  • 标签: 资中县 粮油购销 货款结算 贸易公司 资信程度 粮食库存
  • 简介:李纯明被查处后,杨阳如坐针毡,开始“研究”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析“罗生门”等心理技巧.他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时写下的小纸条上,记满了“孤证无法定罪”、“疑罪从无”等名词,企图从中找到一线“生机”。

  • 标签: 逻辑 受贿 院长 医院 枉法 贪赃
  • 简介:徇私枉法罪是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犯罪结果较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使另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这一犯罪结果是否产生,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加以印证,必然会产生没有被追诉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等诉讼时间与徇私枉法案侦查时间相衔接等问题。

  • 标签: 徇私枉法 管辖 侦查时间 中止
  • 简介:近日,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镇(县城)霍其民得到了12年以来的意外惊喜:曾因枉法作弊使其蒙冤多年、后又使其手铐加身险些以"诽谤罪"进监狱的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庭庭长叶志年被依法刑拘,而另外一位涉嫌作弊的女法官和一位干警也被双规,等待进一步的处理--鲜为人知的是,一起民事案件12年曲折的诉讼拉锯战,这位12年不屈布衣与作弊法官的牢狱门槛的生死决斗,12年正义与邪恶反复较量,最终惊动了中央领导,一起由个别法官和公安干警导演的冤案终于被撕开……

  • 标签: 辽宁 叶志年 法官 工作作风 霍其民 诽谤罪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枉法裁决行为的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枉法仲裁行为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这一新增犯罪的罪名,可考虑定为“枉法仲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仲裁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枉法仲裁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以及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 标签: 刑法修正案 仲裁活动 仲裁人员 枉法裁决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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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 标签: 枉法仲裁罪 仲裁性质两分法 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