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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典(草案)》关于外国查明的条文,与目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相比,内容上有了明显变化。设计者可能意图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建立一种不同于当事人证明和法官依职权调查的折衷的外国查明方式。然而在德国,外国查明所依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3条并不能仅仅从其规则文字本身获得理解;依据学说和判例,德国实行的是严格的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的方式。我们与其另行寻找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作为我国可以实行折衷查明方式的佐证,不如转而探究型塑外国查明方式的各种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并进而审视和检讨相应要素在我国法制环境下的表现样态。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构建新的规则,而是希望引起学界对外国查明问题的关注及进一步讨论。

  • 标签: 外国法 德国 借鉴 《民法典(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 简介:作为法律,外国内容的查明和正确适用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官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现实的。而通过证明事实的程序查明外国往往又不够确切。而且,把外国作为事实对待,亦不能实现冲突法制度构建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使冲突法制度本身失去意义。以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及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时相互适用法律为基本思想的冲突法制度本身存在着固有的和不可克服的缺陷。

  • 标签: 外国法的查明 冲突法 法官知法 谁主张谁举证
  • 简介:外国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从而拒绝适用外国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的民事证据标准。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未提供外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司法解释
  • 简介:摘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颁布为外国查明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外国不能查明在司法实践中依旧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瓶颈问题。本文通过对公开途径检索的 191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梳理外国不能查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深究困境产生的原因,基于上述实证分析结论,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

  • 标签: 外国法不能查明 案例研究 法律适用
  • 简介:外国查明是国际私法一项基本制度之一,是审理案件的必要程序,是正确适用外国律的基础和前提,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对外国查明的性质,外国查明的主体,外国查明的适用以及外国无法查明时等问题的解决还存在一些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找出方法,积极地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外国查明制度更好的发展。

  • 标签: 外国法 查明外国法 查明缺陷 外国法的完善
  • 简介:我国虽然立法规定了查明外国的方式和责任,但是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仍然缺失。外国查明规定的落实面临诸多困难。因此超脱外国的事实和法律之争,建立外国查明中专家意见制度势在必行。专家意见制度包括专家资格问题、法院对于专家意见的审查与排除、外国专家意见的责任制度等。本文结合外国的相关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审判情况,对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 标签: 专家意见 外国法查明 立法建议
  • 简介:外国查明一直是制约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瓶颈,对无法查明的滥用则是这一瓶颈的直接表现。《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试图明确查明责任和无法查明的认定,但仅从“查”的层面进行限制仍无法防止法院滥用,故需在实践操作层面整理现有的无法查明认定理由,厘清查明责任明确前提下外国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适用法解释(一)》确立的“合理标准”给认定外国无法查明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需通过判决书说理、拓展查明途径等方式防范法院滥用。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无法查明 查明责任 证据规则
  • 简介:摘要:外国查明制度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案件适用外国的前提,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愈发突出。本文重点对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完善路径,完善外国查明制度以促进涉外民商事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 标签: 国际私法 外国法查明 合理期限 认定标准
  • 简介:<正>一、外国查明的概念所谓外国查明,又称为外国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时,如何查明外国的存在和内容。“法官谙知法律”(Juranovitcuria)是一个古老而美好的谚语,但事实上,由于世界各国的各种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因此,当一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确定该外国中有关规定的存在和了解其内容。

  • 标签: 外国法的查明 国际私法 法官 中国的实践 当事人举证 冲突规范
  • 简介:传统理论依赖于将外国归属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定性来确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在外国查明问题上的责任划分,但在比较研究中忽略了各国在诉讼模式等制度背景上的重要差异和在裁判方法上异曲同工的原理。而我国诉讼模式正处于转型和不确定状态,由于缺乏基本裁判思维和方法训练所导致的对事实与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普遍误解在外国查明问题上很具有典型性。从裁判技术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研究领域中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外国究竟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主要是一种概念争议,甚至争议各方已忘记了问题的出发点——各国在外国查明问题上是如何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和权限的?从这个功能视角出发,在概念上看似迥异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之定性或归类,在特定诉讼模式之中如果按照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相应的逻辑和规则进行调查,并不会导致查明义务主体的重大差异。因此,中国对于外国查明问题的研究重点不应停留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符号之争,而应当置于转型之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对法官-当事人权限配置关系这一特定的制度语境下,以"外国"为对象,以"查明"为目标,对现行外国查明的具体制度进行功能性考量,探索其适用规范。

  • 标签: 审判方法 裁判方法 裁判思维 外国法查明
  • 简介:外国查明是理解并适用外国的前提,因此构成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各国在将外国视为事实还是法律的问题上争执不休,但这一讨论更多是在举证责任方面而非司法认定方面。考察并比较代表性国家在查明外国方面的具体处理,对理解其制度设计在裁判流程中的定位意义关切。欧盟与美洲国家间在查明外国方面的区域合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作用不容小觑。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日益完备,但制度的运作仍然可以借鉴国际的有益经验。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司法认知 法官知法 专家证人
  • 简介:外国查明与适用是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多年来相关法律制度虽不断完善,但在体系构建及实践运用方面仍存在较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笔者从宁波海事法院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出发,以案例分析的角度,梳理剖析了外国查明及适用在审判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并结合目前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现状,以及已经出现的扩展查明平台等配套体制建设方向,提出了完善外国查明及适用制度的法律及实践建议。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外国法适用 外国法查明平台构建
  • 简介:F·A·哈耶克(FriedrichAugustvonHayek,1889-1992),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和社会理论家。原籍奥地利。1921年、1923年分别获维也纳大学法学、政治学博士学位。先后担任奥地利经济研究所所长、伦敦大学经济学和经济统计学杜克讲座教授、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和道德科学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奥地利萨尔兹堡大学客座

  • 标签: 外国 法学家 F-A-哈耶克 法学思想 正义观念 民主政治
  • 简介:庞德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1.提出社会学法理学的纲领,认为法学研究应该着重:(1)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2)结合社会学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立法研究不仅要考察相关

  • 标签: 罗斯柯·庞德 法学家 法学思想 法律制度 法律保护 社会结构
  • 简介:艾尔伯特·维纳·戴雪(A1bertVennDicey,1835—1922年),英国宪法学家和国际私法学家。出生于英格兰莱斯特郡的一个贵族家庭,1852年考入牛津大学,后转入该大学利奥尔学院学习法律。1863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任出庭律师。1882年-

  • 标签: 艾尔伯特·维纳·戴雪 法学家 国际私法 生平事迹 法律思想
  • 简介:约瑟夫·拉兹(JosephRaz)英国法学家,牛津大学研究员,新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人。主要著作有《法律制度的概念》(1970年)、《实践理性和规范》(1972年)、《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1979年),

  • 标签: 法学家 约瑟夫·拉兹 英国 新分析实证法学 法学研究
  • 简介: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奠基人。边沁出生于律师世家。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进入林肯法学院,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见习生。1766年获文学硕士学位。

  • 标签: 法学家 外国 经济学家 功利主义 政治思想 自由主义
  • 简介:凯瑟琳·A·麦金农(CatharineA.MacKinnon,1946),律师、教授、作家、社会活动家,女性主义法理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1968年于史密斯学院获学士学位后,分别于1977,1987年获耶鲁大学法律专业博士学位(J.D.)、政治学博士学位(Ph.D.)。曾任教于耶鲁、哈佛、斯坦福、明尼苏达、加利福利亚大学洛杉机分校、芝加哥、多伦多以及瑞士的巴塞尔大学,1990年起任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 标签: 法学家 外国 博士学位 社会活动家 1968年 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