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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现代化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只能适应。如何面对和解决必然伴随现代化而来的城市化问题,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学者所致力思索的。我们知道,城市化的目的在于集中有限的资源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但伴随城市化而来的大量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也不容忽视,于是,管理好一座城市,既推动城市化进程,又不至于侵犯基本人权成了城管执法局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因此,明确城管执法范围,通过恰当、有效地运用公权力来完成这一任务和目标成了探索城管执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 标签: 城管执法 城市化问题 职权 基本人权 发展中国家 城市化进程
  • 简介:现行检察职权模式是"诉讼型"。这一职权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不相吻合,也不适应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职权模式应当向"宪政型"转型,职权行使的重心应当从追求诉讼目的的实现向监督制约其它公权力转变。相应地,检察职权范围应当进行调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规定应当尽快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功能性职权和手段性职权进行系统规定。

  • 标签: 检察职权 转型 检察院组织法 法律监督
  • 简介:随着民主化的进程,台湾地区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内涵,几乎就是以检察职权的改革为其核心。强势美国司法文化的侵袭、审判制度长期扭曲的觉醒、政治力量的推波助澜、司法效能不彰错误的祭品等因素直接影响了检察官的职权的修正和变迁。只有在扫除黑金,打击重大犯罪上永不止步,通过树立检察官的司法公信形象,贯彻追诉犯罪角色功能,做'法治国'的守护人等方面加强力度,方能展现刑事司法制度全新的面貌与姿态。

  • 标签: 检察职能的修正 变迁的因素 体系的改革 困境的突破
  • 简介:中国影响出版物案中,中国作为应诉方提出了DSB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异议。专家组程序中,设立专家组申请的具体要求是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考察专家组报告对中国异议的具体审查确立了正当程序应用的具体规则。DSU第6.2条是设立专家组正当程序的法律基础;"陈述"与"充分通知"逻辑关系的判断是专家组职权范围确定正当程序的保障。中国要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运用能力必须适应普通法的程序规则。

  • 标签: DSB 专家组职权范围 正当程序 规则
  • 简介: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和多层次性,应当在坚持实质上的“一元论”的同时,承认形式上的“两分法”,在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下,实行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适度分离,进而要依次解决好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性质和内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关系、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等四个问题,可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优化职能、强化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 标签: 检察权 诉讼职权 监督职权 优化配置
  • 简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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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检察权的范围,较之英美法系国家为宽,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这恰与国际法上检察权的一般范围相符。面对我国检察范围之演变,应在严格贯彻和全面落实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内涵的前提下,在既有职权范围的基础上,深刻挖掘本土检察制度资源,全面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标签: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公诉权
  • 简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决定了执行检察监督权限度。从宏观层面来看,它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从微观角度而言,它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程序运行和保障机制设定的前提。民事执行监督范围主要涵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和监督事由两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设定,应坚持以民事执行公权力监督为本体,而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违法行为排除于外;对民事执行监督事由的设定,应循着"一体两翼"模式结构,即以监督执行权异化为主体,沿着违法执行行为和消极不作为监督两个侧翼渐次展开。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监督对象 监督事由
  • 简介: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由于制度不完善,司法警察队伍履职弱化问题比较突出,本文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需要和司法警察职责出发,剖析当前检查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提出从制度上完善司法警察规范履职构想,以发挥其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 标签: 检察院 司法警察 职权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限制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进行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所有诉讼主体进行监督,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时法院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范围的扩大着重点应在于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而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

  • 标签: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范围 司法改革
  • 作者: 陈昊博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11-07-17
  • 出处:《魅力中国》 2011年第7期
  • 机构:作者:陈昊博,工作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家路口121号,100070,电话:18911531823
  • 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目前还没有作为一项完整制度被《民事诉讼法》所采纳,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办理的督促起诉案件已不在少数,在实践中对于督促起诉条件范围的探讨一直以来没有停息,当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本文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性质为出发点,进行分类探讨,提出自己对督促起诉条件范围的认识,以期和司法同人共同探讨。

  • 标签: 检察机关 督促起诉 公共利益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应当贯彻基础正当、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现实必要和可行、维护公正和公益的原则。职权配置的内容应当全面和开放,包括对起诉的监督和对裁判行为、执行行为的监督,但行使职权时应当有所限制和谦抑;监督的重心环节应当适当前移。行使职权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抗诉等,相伴随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刚性、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具备保障性职权职权行使的体制也应当进一步改革。

  • 标签: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抗诉 提起诉讼 参与诉讼
  • 简介: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行政区域或监狱等特殊场所设置派出机构,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组织载体,也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请问,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有哪些,它们享有哪些职权

  • 标签: 派出机构 检察机关 职权 设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法律监督职责
  • 简介: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范围调整亟待探讨.文章从检察院组织法的功能定位和检察职能的拓展入手,以民事行政检察内容调整为研究重点,对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应当突出的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及对部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予以重点体现.

  • 标签: 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职能 范围调整
  • 简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具有多重属性,是法律监督性与追诉性、诉讼性与非诉讼性、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多元统一,而法律监督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根本属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性质的准确定位决定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任务和职权的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根本任务在于监督未成年人及其他主体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督促各类主体特别是政府机关落实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管理责任,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事业发展。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职权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刑事追诉权、法律监督权、违法犯罪预防权。

  • 标签: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性质 任务 职权
  • 简介:作为研究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理论起点,检察权的法律性质有待厘清。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大体经历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而各地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范围表现各异,处于各地各办的状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主要存在范围边界不清、各种监督之间的界限不清、检察监督范围各异等现实困境,需要遵循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相适应的原则、勘定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边界、确定检察监督的具体范围和重点领域,从而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实现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同步构建。

  • 标签: 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 监督范围 比例原则
  • 简介: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颁行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明确规定了满清皇族的司法特权。因皇族特权的“入侵”,原由《法院编制法》等赋予检察厅的多项具体职权受到了一定限制。由于检察厅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仅为皇族利益而侵蚀、压制检察职权,这种制度设计是缺乏理性的。尽管消除皇族特权等司法不平等现象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但在主张司法平等、司法透明的力量的作用下,皇族在刑事诉讼上的司法特权必然会被驱逐出历史舞台。

  • 标签: 清末 宗室觉罗 检察厅
  • 简介:错捕赔偿是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今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错捕赔偿范围还理解不一,争议尚存。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何谓错误逮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行逮捕。但在对"没有

  • 标签: 检察机关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犯罪事实 错捕 违法行为
  • 简介:刑事检察职权需要规训,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就是相应规训的实践探索,是检察机关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的实践探索,是通过程序、技术、检察一体、内部审批、业绩考核等实现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训。但是现有监督制约机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存在弱化程序法定的现象。从改革角度,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当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行使,据此建立检察事务分配制度、检察指令书面化制度等。

  • 标签: 权力规训 职权重组 配置正当
  •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G市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实践便是最好的例证。本文以G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为例,对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公益”界定难、检察监督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足、法定领域与新领域办案冲突和配套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行稳致远。

  • 标签: 公益诉讼检察 案件范围拓展 正当性 问题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