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诞生于英国的宪政历史当中,现如今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被认为是具有普适性法律价值的行政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该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当中的发展迅速,并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但其尚未被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在未来的行政法法典化工作应当提上日程。本文以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在的实践情况进行讨论,发现现阶段我国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不足并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工作。
简介:当成文法规定的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有差距时,应按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补充相关程序,这已是我国法律界的普遍看法。但在什么范围以及在何种情形下补充怎样的程序,我国法律界没有确立一个清晰的范围或判断标准。从英美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正当程序原则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应限于“自由权”和“合法期待利益”两个方面。在此范围内,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并基于补充适用权的裁量性,应用比例原则来确定该当补充的程序形式,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来考虑:成文法规定的程序是否足以保护人民的实体权益;适用较复杂程序是否比适用简单程序更有助于防范行政错误的发生;补充程序的行政成本是否与所维护的个人权益均衡。
简介:在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行政诉讼法》缺乏明确的意图,其正当性面临质疑。文章以田永案件、刘燕文案件和张成银案件为素材,以模拟法庭辩论的形式,以价值衡量为基本视角,讨论了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司法判决中适用的正当性。法官在判决时,应当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没有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和给予正当程序保护行政成本的增加。同时,法官还要考虑更加普遍的法律价值,包括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过程可接受性的提升和对良好行政的促进,以及法院事后判决中回溯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对法律可预测性的损害。在中国的特定情境下,法院还要考虑司法自身的权威和法官的普遍素质,以及允许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可能带来的法律统一性问题。
简介:【摘要】:正当程序通常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来阐述法院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