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实体规则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54条第(3)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违法行为,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5条。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相对人就有权请求赔偿。
简介:摘要当前,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此息息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起到了特殊的抚慰作用而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支持,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却存在着对该问题解决的对立矛盾,这成为实践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极大阻碍。本文对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加以粗略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