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监督权却困难重重,笔者分析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寻找了解决这些困难的对策,供专家学者参考。【关键词】民事行政监督困境原因对策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存在的困难检查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调阅审判卷宗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是检察机关获得抗诉案件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但是审判机关经常借口不给调阅,有的只准阅,不准复印,有的甚至连看都不让看。第二、抗诉程度繁琐,持续时间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级检察机关才有提请抗诉权……
简介: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介: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权能、权力实施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的规定过于保守和粗陋,使得该权力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受到阻碍。这种弊端导致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行使的模糊及与外部权力关系的紧张,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鉴于此,本文将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目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新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以观念上更新、立法上丰富权能,体制上实现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架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