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中用Kneser’s定理得到下列结论一个新的简单证法.设G为初等Abelp-群(运算用加法),S={a1,a2,…,an)为G的一个n项不含有零然的元素列(元素可允许重复),|s|=n=P^m-1+p-2,,其中P为素数,若对G的任意子群H,S最多含有|H|-1项,则:(1)当m=2时,∑^0(S)=G;(2)当m≥3时,∑(S)=G,特别有(1)Olson’猜想r(Zp+Zp)=2p-2;(2)r(+^mZp)=c(+^mZp)=p^m-1+p-2,m≥3.
简介: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法律制度,配偶一方的过错是破坏夫妻之间良好关系的主要因素,是解除婚姻的主要理由。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实行过错主义与无过错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最高法院关于"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积极自证其错,就一定可以获准离婚。如果原告自证其错,就可以当然获准离婚,法院可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场所,严重损害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演变表明,我国离婚法律规定并未采用纯粹无过错离婚主义的价值观。主要工业化国家婚姻法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多数仍与过错有关,而且其立法对于过错在原被告之间的分配有明显的不同法律效果,较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公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理由立法,鼓励夫妻和好,增设法定离婚事由的抗辩,建立对不同意离婚权的救济机制,健全离婚损害赔偿,以避免无过错离婚的矫枉过正,更好地体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