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
简介:什么是灵活就业一般就业是指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而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一般就业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在我国,其主要表现为: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其主体人群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离岗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者、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部分知识阶层和新就业人员(如大学生和城镇新就业的青年)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就业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这其中,劳动者主要是出于更多选择或更为便捷实用的考虑,用人单位主要是出于生产变化或用人方便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