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简介:“马克思主义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其本质特征就是:立足现实、剖析现实和构建现实的有机统一。从方法论上看,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科学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都寓于这种统一中。这种有机统一也可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批判功能或精神。但“马克思主义研究”则不同,它包含但绝不等于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在学术发展形式上,“马克思主义”及其发展当然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研究”显示出来的,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逻辑结果,但并非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都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批判精神,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