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医方救死扶伤的职责,都是为患者利益考虑而设计的,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互相协调、不相冲突的。但是在高度专业化的医学世界中,由于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的欠缺信任及观念上的差异等,患方做出的决定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患方的选择有时甚至是不利于其健康的。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之下,专断医疗行为虽然以承担责任为一般情形,但并非不存在例外,专断医疗也存在可以阻却违法并予以免责的事由。【关键词】救死扶伤不相冲突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生命垂危,面对拒绝签字的患者家属,救还是不救?医者困难重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缺少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医方径行实施医疗行为将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体现出立法对以自主决定权为核心的患方的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而医院又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一方面是患者知情同意权不容侵犯,一方面是救死扶伤的义务不能不履行,医方陷入了遵守法律与履行义务的两难困境,医方可否实施欠缺患方同意的专断医疗行为,如果实施,在法律与道德的衡平下,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具有公法、私法双重面相。就其公法不法性,可通过行政处罚等公法手段予以规制,并得与其私法效果相区隔。就私法效果而言,登记缩略因违反登记要件主义,使得该三方当事人所期望的物权效果无法实现;并因黑白合同的存在,导致其不法性进一步扩散,使之层叠为税费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违反和虚伪表示的交错。登记缩略在私法解释学上的核心,在于如何焊接因中间登记省略而断裂的物权链,从而阻却其违法性,其方法包括授权理论、期待权理论和我国实务中的黑白合同方式;登记缩略的原因债权行为表现为链式交易合同、债权让与、利益第三人合同或第三人履行合同,其履行则表现为给付连锁、缩短给付或指示给付;因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通说尚未形成,仅依据《物权法》第15条,登记缩略情形下物债效力区隔和传递,存在多种解释余地。
简介: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的问题在我国刑法通说上一直被简单地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我们重新思考的问题,比如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到底是否属于事实错误,以及直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来处理是否真正合理。事实上这无法解决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行为的恶意的共犯问题。以假想防卫为例借鉴限制法律效果的责任理论,可以重新认识和解决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