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和性质约翰·洛克(JChnLOCk,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近代英国最大的思想启蒙学者,而且是对整个近现代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发展具有十分深远影响意义的人物。”虽然,他所说的在今天已成为常识,在当时也不算深奥,但重要的是他在恰当的时候、恰当的地方说出了恰当的话。纵观自然法学说发展史,在洛克之前,虽然也有不少思想家在阐述其自然法观念时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相联系,主张“人们之所以能够享有某种权利,就是因为他们是人”,②但自然法学说却主要是与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认为公平与正义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自然理性,“与人类理性一致的,才能称其为公平”;
简介:<正>一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西格蒙德·弗洛依德曾以发现人的无意识而名声大震。他的理论发展的早期曾致力于被压抑的潜意识及梦的研究,随着其研究内容的拓广,以及他矢志不渝的观察、研究,他开始把精神分析的方法应用到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中去。可以说,弗洛依德的“人格三结构”理论的提出是他精神分析理论成熟的一个标志。弗洛依德依据其早期对癔病的研究,而把意识分成三个水平,即无意识(被压抑的欲望),前意识(可回忆起来的无意识)及意识三个水平。到了本世纪20年代早期,他又对此分法进行了非实质性的修改,即把人格分成本我、自我和超我这三部分。这就是所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