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未经行政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上,存在多种类型的裁判实践。当前存在确认“合同报批义务有效、其他部分未生效”、“合同有效”两种演进路线。其中确认“合同报批义务有效、其他部分未生效”更贴合裁判实践演进的理论脉络,更有利于确保当下裁判的统一和权威性,也更贴合我国矿业经济的本质内涵与复杂的发展前景,是一条稳健的改良路径,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参考其他行政审批合同领域的实践成果,厘清矿业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的法律适用逻辑,并在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完善违反报批义务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