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四章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分,并就两者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进行了明确。随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解释(三)》”)的出台,将管理人为企业继续经营的借款参照共益债务清偿,更拓宽了共益债务的外延。在实践中,共益债务具有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或增值、为债务人存续提供资金支持等重要作用。而共益债务如何确定影响到除了特别优先受偿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外的一般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债权人实施清偿,本文通过分析共益债务的法定类型,进而对如何判断共益债务作出几点思考,以便管理人在实践中更好地认定共益债务,避免偏颇。
简介:摘要:共益债务是一项重要的破产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或破产人重整、和解或破产财产增值存在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对共益债务的法学概念、我国破产法对共益债务的规定、共益债务受偿的优先顺位等方面对共益债务进行研究,以完善共益债务的理论,促进共益债务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
简介:[摘要 ]受限于多方因素,债权人以诉讼方式对企业法人债务进行清收始终存在一定的困境。破产法构建的管理人制度、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方式的部分弊端,为债权实现和债权人公平提供有力支撑。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现代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面临的经营挑战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走上破产的道路。一个企业的破产还会涉及到很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债务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做好财产处置等相关问题,以便可以提高破产的质效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第二个部分为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第三个部分为当前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问题;第四个部分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以期能够为当前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执行以及财产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简介: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3日的判决,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有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1603条第2款规定的抚养费债务人的严格义务。通过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毫无顾忌地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其禁止扣押收入,其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也由此被提高,而抚养费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c条规定的禁止扣押收入与抚养费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用之间的差额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通过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免除其未履行的债务,经济上也可以重新开始,从而不会因为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禁止扣押收入而陷入更严重的负债境地。因此让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对其而言也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让抚养费债务人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于抚养费债务人而言是被允许的,并且抚养费债务人未主动尝试或无法与其债权人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时,其才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但当抚养费债务人举证证明,这一义务在个案中对其而言无法接受时,其就不再负担这一义务。如果抚养费债务人违反了这一(非真正)义务,那么不论其是否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将视同其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简介:【摘要】:随着国家政策的改革,电力行业要求开放竞争性环节,供需侧竞争不断深化是大势所趋,发电量、电价和发电成本都将由市场竞争决定,火电企业的优势越来越弱,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亏损企业逐年退出市场是必然的,如何在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合法合规的退出,本文结合某发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简介:摘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与企业破产不同,由于自然人本身存在的复杂性,个人破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更加繁复且具有争议性。其中,有关破产一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相伴相生,前者更是处理后者的前提基础。厘清夫妻共同债务,是保障其它债权人权益的必要环节,通过增加“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共同债务清偿相连接,参照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赋予管理人更大的财产处置权,从而细化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生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