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规范的诉讼法表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案件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的行为人对象是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且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判断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判断依据包括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于行为人既往表现的详细材料,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行为人精神病类型的评价,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表现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审查的表现情况。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是兼顾保留公民权利行使空间、限制公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三种利益的选择结果。
简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从早期的"信访申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结构出发,经历了从"诉访不分"且强调职权性纠错的起点向诉讼与信访相对分离的程序结构转型的过程,其结果是大体实现了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再审的主要途径、结合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外部和内部实施审判监督这样一种制度形态。但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而"多方投诉"的信访现象,仍给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终审不终"的压力和难题,因此,对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制度发展过程加以重述,就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以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民事再审程序设计及运行中的解释适用等众多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简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领域历来就是学者们见仁见智的阵地。他们围绕着“所在地理论”和近些年兴起的“非当地化理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战,如何正确处理传统的“所在地理论”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是论争的问题之一。本文围绕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演进的分析,指出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仍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是“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它不再墨守“传统所在地理论”的陈规,而是注入了新内容的“现代所在地理论”。这个理论吸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的合理成分,是对传统理论的扬弃,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否定。
简介:摘要:以往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事后救济,此次《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得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进行事前预防,但是,《民法典》并未规定人格权禁令实现的相关程序,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对接来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人格权禁令明显带有“争讼性”,故不能适用非诉程序;事前预防的功能定位使得追求迅捷性成为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也不能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有部分学者提出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禁令程序,笔者认同此观点,但不可忽视的是,新增一个独立的程序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之后,人格权禁令才能通过该程序来适用。但症结在于,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格权禁令的案件必将大幅增长,此时其适用程序尚未修订完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因为人格权禁令和诉前行为保全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可以部分参照诉前行为的保全来适用,对于不能参照适用的部分程序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相较之下能够快速解决此类案件数量的激增与适用程序模糊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