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行政诉讼立案是实施形式审查,还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何把握实质审查的程度,一直是困扰立案部门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所在法院在立案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的争议,遇到的困惑出发,分析指出纯形式审查的登记立案方式在实践中导致的困境,包括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浪费司法资源,立案部门难以审查的程序,有可能将原告在其他部门“遭受的不公”的怨恨转嫁于法院,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得出有限实质审查的结论,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49条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最后就如何进行有限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程度和排除审查事项提出几点粗陋的看法,以期对行政立案工作规范化有所裨益。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简介:“立案不实”的弊端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共识,但目前基层派出所和刑侦部门在立案问题上已处于两难境地。其原因,一是上级曾不客观地强调发案率、破案率。实际上,发案愈来愈多,破案难度也相应在增加,而破案能力却未能随之提高,所以,基层公安部门只有将一些破不了的案件或一些够立案标准,但又无力顾及的小案件,隐瞒起来,不予立案。二是目前上级虽要求基层发案实报实立,但迟迟没有明确规定和措施,难以改变现状。三是社会各界往往把治安状况不佳,犯罪增多说成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工作,基层公安机关也只好避讳一些案件,不予立案。如此一来,导致立案数据资料的不实,进而不能正确评估社会治安状况,直接形响了对犯罪规律的分析,难免造成上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发生偏差,同时也埋没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量。公安干警出了很多现场,牺牲不
简介: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简介:前些日子,笔者接到一个连立案都很困难的案子。案情是这样的:加害人王某的继父意外死亡,继父之兄范某干1995年5月25回去其家催讨王某继父生前债务,并在其家过夜。第二天早上7时许,范某与王某生母在王家楼下为债务发生激烈争吵。王某闻声从楼上赶下,手持一根木棍(长80公分,宽5.5公分,厚2.5公分)不问情由,对准范某头部用力劈去。范某急用右手遮挡,右前臂三分之一处被重重劈了一下。后又被王某及生母推出门外,且被推倒在门外石板地上。范某没有停留,即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并给值班民曾看了伤情(当时右臂红肿,伤痕明显),民警和另一联防队员即去王某家了解情况,但其时王某大门紧闭,无人在家。范某征得民警同意,即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