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所谓“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历经“专法”——专章”——“专法”之跌宕,终在2016年12月9日被审议通过.该法彰显了权利本位理念和正当程序价值.前者贯彻在承认税收对纳税者基本权的放射效果,重申税收法定主义,明确基本生活费为课税禁区,揭示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厘清实质课税与税收规避责任及强化纳税者权利保护机制等内容;后者表现为要求纳税资讯与解释函令公开,明文课税与裁罚事实举证责任归属,严格推计课税之程序要件,规范税收调查手段,落实核课、裁罚事前陈述与机关说理义务及确保行政救济程序中课税资料的阅览等内容.同时,也在实体和程序规定方面存在些许缺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祖国大陆应充分考量该法的优缺点,系统地提升税法的质地,以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
简介:我国1993年l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表明我国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法律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是我国税收法律发展史上一大飞跃。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纳税人的广泛性是极其明显的,几乎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纳税人的广泛性这一重要现实,向我们宣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享有以下权利:①咨询权首先,由行使国家税权的机关(狭义捐税务机关)主动告诉纳税人享有的权。由于我国纳税人的文化程度,税法知识层次不同,
简介:当前,对纳税人权利的建设和保护应从思想观念和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在思想观念上应重塑税收、税法理念,用崭新的视野认识税收的交换特征和征纳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性。使征税主体充分重视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自身也要树立权利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将税收和纳税人权利上升为《宪法》规范;其次,要制定并完善纳税人权利基本法,规范税收立法权,明确界定行政主体的税收立法权问题;第三,国家应协助纳税人实现其权利,为纳税人权利实现创造环境,其中主要是改善与纳税人联系最直接的征管机制,使征管由原来的监督打击型变为管理服务型,让纳税人的权利在征纳活动中得到充分尊重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