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通过对郑州市申请资格认定的教师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探讨其卫生学意义,为提高教师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服务。方法根据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我市申请资格认定的2400名教师进行健康体检和分析。结果共检出肺结核患者5例,检出率0.21%,其中痰菌阳性肺结核1例;肝功能异常25例,检出率1.04%,慢性肝炎伴肝弥漫性损伤2例;心血管疾病2例,检出率0.08%;色觉异常45例,检出率1.85%。结论为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教师上岗前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简介:【摘要】认定恶意欠薪罪必须符合主客观方面的恶意、欠薪的数额、前置行政行为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个要件则欠薪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罪。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或者司法有待进一步作出相关法律解释,明确恶意欠薪罪中的入刑犯罪数额、责令行为主体等问题,以便正确理解、运用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之规定,依法准确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震慑不良用人单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恶意欠薪行为在社会上并不鲜见,社会上经常出现劳动者跳楼、爬塔吊、攀高架桥等极端方式讨薪,然而,如何正确认定恶意欠薪罪,准确把握刑法打击的尺度,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考量,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就恶意欠薪罪认定问题做以下分析。
简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