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宪政与民主存在着种种必要的联系,但学界普遍对二者的关系存在误读,而背离其渊源的误读与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中国的宪政理论和民主理念走入歧途。人类的历史表明,多数决的民主极易走向多数人暴政,与宪政背离;代议制和直接民主都容易造成民主权威的“碎片化”,这其中,民主只注重程序的首要作用和决定作用,并没有天然地与正义、善相结合,何况,民主本身存在着难以回避的悖论。因此,宪政理论对这样的“民主”是怀疑、否定和抵制的。从公法学理论来讲,宪政是实现了民主后的下一步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民主的,与民主有着天然的紧张关系。宪政体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多数人暴政”之民主的可能,是解决“多数人暴政”难题的最强有力的实然支撑。
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
简介:内容摘要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影响下形成的“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模式,使得公司逐渐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在公司中常做出为自己谋私利、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虽然中小股东在持股比例上远不如大股东,但是他们数量众多,构成市场根基,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放任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会使他们丧失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要抑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