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破产、兼并、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独资、控股等形式,加速企业在产权、经营权及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一些企业借转制之机赖债抵债、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也较多发生,严重地威胁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并造成国家资金不应有的流失.面对这一情况,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工作中,应当以强化银行依法经营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为重点,特别针对企业改制中避债行为的形式和特点,寻找银行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第一,采取将企业裂变出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作法,悬空银行债务.在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裂变出来的子公司以各种名目瓜分了母企业用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而银行债务却留在实际缺乏偿还能力的母企业身上,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分离.这样,表面上看来银行的债权还在,也有明确的债务承担者,但实际上债务已无偿还保证,信贷资金已发生流失.
简介:摘 要:《民法典》第581条旨在平衡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与债权人的合理利益,作为实体法上的规范,其不属于原给付请求权的范畴,而是代替直接强制履行,成为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在违约救济体系中,《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的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存在实质不同,且债权人无须受制于契约严守原则而优先行使该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581条的前提为债务性质不属于第58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可替代性行为债务,即相比债务人本身的特质或才能,债权人更看重法律或经济效果的实现;此外,债务人须存在违约行为,但不必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债务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过高费用行使抗辩权,债权人因此只能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