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行政活动,行政问责的效力作用于一定的主体和事物,问责的效力范围即由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决定。行政问责效力范围的确定,既有利于保护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又能防范问责机关之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务员之正当权利免受不当问责之侵害。行政问责约束的行为主体包括:违法行为人,表明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性后果;问责机关,表明问责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问责决定,亦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重复评价;不特定主体,表明其需尊重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行政问责作用客体则包括:劳动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解除与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关系;职务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撤销违法行为人之职务;岗位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调整违法行为人的工作岗位。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目标。地方政府作为中央的政策执行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其治理能力的强弱。在微观层面上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在宏观层面上则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地方治理能力的强弱涉及两个面向,其一是“地方性复活”。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的治理问题经纬万端,地方性事务日益增多,民众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关联性愈来愈强,大量的公共服务公共福利最终要依靠地方政府实施,地方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增大。“地方性复活”由此出现,分权化改革成为必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