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不论是量刑理论还是量刑买践,郡倾向于有期徒刑的规范化,侧重对徒刑的量化规范,对刑种裁量的规范化却鲜有涉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刑罚结构的阶梯性以及法定刑的配置模式、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决定了“刑”之规范化既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量刑规范化作为一项系统、全面的工程,不应当仅着眼于“量”之规范化,更应当着眼于“刑”之规范化。主刑和附加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合理选择、搭配乃是一门非常高深的学问,法官对刑罚种类的正当选择乃是量刑均衡化的第一步,“刑”之规范化是我国今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大努力方向。
简介:【摘要】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量刑规范化不仅为法官提供了统一的量刑标准,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也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量刑规范化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有利的发现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错误和不当,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关键词】量刑基准量刑规范化法律监督在目前法律功利主义的影响下,量刑的最终结果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尤其是当一个人被卷入刑事诉讼中时,其所做的所有努力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从轻处罚。而要对最终的量刑有着较明晰的认识的话,就必须要依赖于量刑规范化。一、我国量刑制度的基本模式及对量刑制度的检视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模式所反映的不是系统结构或过程的全部特征,但是其可以反映出其本质特征。①所谓量刑模式,就是指裁量刑罚的类型。目前根据在量刑时法官有无自由裁量权为标准,我国的量刑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立法模式。即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刑种与刑期,法官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由此可知,量刑的立法模式,法官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②但是这种模式只存于个别罪中,此种模式是刑罚绝对报应主义的产物,没有考虑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简介:摘要:量刑是刑事司法正义工程中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同时其也是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核心热点所在。但对于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活动来讲,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观念,受这一落后司法观念的影响,刑事量刑活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其发展受到阻碍。新时代下,量刑规范化重新回到大众视野,我国法律部门开始明确量刑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此背景下,笔者以量刑原则与量刑规范的探究为主题,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展开了深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