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房产价格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稳定房价既要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又要在地方财政与社会民生之间达成均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社会民生问题日益凸显,房价的不断增长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土地财政是影响房价的主要原因,对此,国内外学者均作出了大量研究。现有文献大多是从供求方面考虑土地价格与房价之间的关系,较少考虑房价与土地财政、消费者、财政收入的关系。本文以土地财政为研究视角,分析我国高房价的原因。居民的利益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歧,会通过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转嫁给房地产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成为了加快房地产业发展动力,加快房价上涨。鉴于此,本文是对地方财政与房产价格的经济解释及经验进行研究和分析仅供参考。
简介:罗马法中的裁判官法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司法解释,但在功能和产生原因上却和司法解释具有很大的相同之处。裁判官法的既有经验有助于理解司法解释的命运。得益于规则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而产生的司法解释,在供给和需求已经基本取得平衡的今天,不再具有产生之时的必要性,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融合因此应该提上日程。融合的恰当方法,是在法律编纂或者修订时,将合适的司法解释规范包含进法律中,并舍弃不重要的规范。为了确定取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需要法学界有意识的检讨和整理。《民法总则》扬弃了之前的两部司法解释,但仍有不足之处。《民法总则》的经验教训,应该为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昕吸取。
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通过运用行政权力介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我国一直是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职权。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划分过程中存在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恣意扩权的现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划分审批权限的职权并没有得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决定等的确认与认可。而且,从管理效能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在掌握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同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监管。从审批权限划分方式上来看,将审批权限划分列入法律看似提高了这些规范的法律位阶,更具权威性,但这种法律位阶思维却给环境保护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依照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中具体划分与一般划分相区别的规定,对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权力的划分应由国务院作出。
简介:对会计稳健性的债务契约解释应包括表现形式和内在机理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稳健性的债务契约需求特征:后者则为稳健性的债务契约有用性。本文尝试从需求特征和有用性两方面提供稳健性的债务契约解释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初步证据。以中国A股1999至2005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采用账面市价比法和Basu的方法度量截面会计稳健性,同时采用KhanandWatts构建的C_SCO尺尉旨标度量时间截面的稳健性,考查股东债权人冲突及其缓解与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实证检验表明:当债务契约双方冲突较大时,公司的会计处理更加稳健:会计处理越稳健,公司越可能获得新增贷款。本文既丰富了稳健性的债务契约需求特征的经验证据,更首次直接验证了中国上市公司中稳健性的债务契约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