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著作权法》于2020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学理上以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着纷繁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有关法条没有具体细化,而只是笼统地规定适用标准。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故意”的内涵,从遵循民法体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节约社会资源,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参考其他国家实施情况的角度出发,来发表自己对于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应当作为标准这一观点的支持。此外,对于实践中“故意”的认定采取外在形式类型化方法,把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无视侵权警告函、同行业侵权、掩盖侵权、知悉侵权以及对知名作品侵权这七种形式下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合同关系的复杂化,《民法典》第996条首次将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起来,打破了传统民法中不允许因违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不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为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人格权损害提供了救济途径。本文基于《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分析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简介:摘要:以搜集、分析案例的方法了解《公司法》第152条的运行情况,发现损害赔偿之诉的赔偿请求越过法人人格的界限不明,其原因是该法条对诉因的设置不清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发现损害赔偿之诉被诉主体涵盖不全,实践中常见股东联合董事等高管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发现损害赔偿之诉举证责任设置不足以适应现实情况的不足。对比域外的商业判断法则,建议建立我国自己的信义义务的判断规则以应对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权滥用;建议细化《公司法》第20条,将股东也列入损害赔偿之诉的被诉主体;比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议损害赔偿之诉采用“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简介: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立法语言的模糊导致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基于对687件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一方面,法定赔偿暗含的惩罚属性压缩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也带来了能否将这一实践中具有绝对主导地位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作为惩罚性赔偿基准额的争议;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语义模糊、规范指引缺乏,导致裁判标准无法统一.要促进我国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完善,须以类型化、体系化的思维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具体而言,须厘清并协调"故意"与"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的功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降低数额认定的高精度期待,避免损害赔偿"数学化"而忽略其法律价值;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边界,在防止对侵权事实重复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二者的协调适用.Abstract:China's Copyright Law introduced punitive damage rule in third amendment,but the ambiguity of legisla-tive language led to the confusion on judicial standards.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687 judging documents,it can be concluded that,the implied punitive attribute of statutory compensation has compressed the spa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which also brought about the controversy of whether the standard of calculating dam-ages has an absolutely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practice as the benchmark punitive compensation.However,the seman-tic ambiguity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lack of normative guidelines h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