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行财产保全制度下对申请人在利益实现效果、实现周期、救济方面的利益保护存在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应当从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财产保全优先权的法律效力考虑对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加以完善。【关键词】财产保全申请人利益保护保全优先权一、财产保全优先权概述财产保全,作为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财产保全优先权的效力则直接关系到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实现与否。关于财产保全优先权效力,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都认定财产保全措施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一方面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同样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队伍里按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受偿,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财产保全申请人将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对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我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而其中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不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虽然我国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财产保全措施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还是赋予财产保全一定的优先权以保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利益。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法医学对活体损伤的鉴定特征及与其相关的问题。方法对2011年1月-2012年3月之间312例进行活体损伤鉴定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头部受到损伤患者占一半以上,按损伤部位发生率的从高到低分别为头部、四肢、面、颈部、躯干及其它。按损伤的程度主要分轻微伤、轻伤及重伤,其中大多数为轻微伤,占七成以上;此外还有一小部分为炸伤,约占3.53%。这组所有患者中钝器伤是其首要的损伤原因,这类损伤者为219例,在所有损伤原因中占70.20%,63例为锐器所伤,占20.20%;17例为化学烧伤,占5.46%;12例为火器所伤,占3.85%。在所有患者中,受轻微损伤的238例损伤者都在3~7d内解决问题,所有伤者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轻微伤中的1例头部损伤者在受伤时没有昏迷现象,进行CT检查,诊断为脑室、脑池扩大,原始的鉴定结果为轻伤,然而该损伤者在3个月后表现出明显神经系统体征和症状。结论在对活体损伤的法医鉴定中,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其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还有公安部颁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并且要依据伤者的实际情况确定进行鉴定的时间、损伤的程度及预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