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对物之保护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范围,尤其是盗赃物能否适用此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我国的《物权法》中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盗赃物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从国外的立法模式出发并结合我国之情况做出分析。【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法律适用善意取得,学说又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态保护两个方面。近现代各国民法为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需要将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盗赃物就是属于脱离物种的一种。它是指以盗窃、抢劫或强盗等夺取之物,但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于盗赃物范畴。那么,盗赃物究竟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呢?这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不同的国家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立法模式。……
简介:票据善意取得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体现票据功能,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因此,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票据立法的一个趋势。我国《票据法》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承认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票据善意取得进行分析和探讨。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特征票据善意取得不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是从票据法的有关条文中概括出来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1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