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处于战略性调整时期.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随着竞争性经济领域“国退民进”步伐的加快,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相当可观数量的国有企业基本进入了国有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阶段,在企业国有产权企求实现本质属性上变化的同时,需要解决历史形成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问题.也就是说要完成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支付必须的企业改革成本,这部分成本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策性支出,如医疗保险费、北方冬季供热地区的取暖费,活动经费、老干部护理费、遗孀基本生活费等;在册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企业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补偿费等。前述成本是以怎样的方式支付呢?
简介:企业名称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对企业名称转让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99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规定》)第2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名称通知》)第17条等法律法规中。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行为复杂化和市场范围开放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名称转让的规定愈来愈暴露出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例如:企业名称各个构成要素是否都能转让,企业名称能否单独转让等问题,法律都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有关法律规范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入研究的也寥若晨星。有感于此,笔者撰写拙作,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