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逐渐加大了对企业纳税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力度,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创新性地提出了“营改增”策略,相比较于以往的缴税方式,此次纳税方式最大化的减轻了部分企业的税务压力,使我国纳税体系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由于地质勘行业的复杂性,其自身的会计制度一直没得到完善,因此其在面对新纳税政策时,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纳税体系,所以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本文将首先概述“营改增”相关内容,描述其主要缴税过程;其次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分析地质勘探单位为何要进行相关的筹划;最后为地质勘探单位纳税筹划提出相关的谋略,以促进地勘单位能够在新政策下获得更多的利益,以此来改善地勘单位发展现状。
简介:民法总则设定专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彰显国家保障信息权益之态.纳税人涉税信息属信息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民法总则信息保护机制下的主体并不能有效涵盖税法意义上纳税主体,机构信息与个人信息的法益保护应具有同等性.机构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障方面尚无上位法为依托,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风险.以纳税人享有信息权、具有涉税信息的各项民事权能为出发点,在借鉴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障机制基准上,厘定不同主体对涉税信息保护职责,在立法中以体系化的法律予以强化,建立专门信息执法监管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监管和纳税人信息权利宣传教育,赋予信息主体权利侵害的民事救济渠道,以图构建涵盖全体纳税人框架的涉税信息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