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但一些具体的交通警察行政强制在立法或执行上均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有待明确或完善。“盘查”应属于警察行政中的行政强制之一,交通警察行使盘查权,必须是正在履行职责且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封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接受强制检测或拖延检测体内酒精(包括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法律可规定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约束进行具体规范;基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防止交通警察乱扣车辆,应设置必要的听证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设立专门条款赋予交通警察抢救交通事故伤者与财产的现场紧急处置权;“记分扣证”的举措使交通警察轨行罚的“执行难”问题迎刃而解。同时笔者建议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即将出台之机,加强调研,以促追我国的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简介:当下我国交通警察权能事项过于庞杂,严重影响甚至侵蚀其他行政权能,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应对交通警察权能格局予以法治化改革。以交通警察权蕴含的价值与功能预设系统指导其权能改革是较为科学的路径。传统交通警察权秩序价值的正当性面临挑战,现代交通警察权人权属性的应用有其局限性,当前交通秩序行为是交通警察权的秉性,亦为道路通行权的实现方式。因此,应确立以交通秩序为主兼顾人权的“新秩序观”。“新秩序观”具有三重寓意:在宏观上,可以实现交通秩序中心化与权力分配体系化,在整体上回答权能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中观上,可以推动交通警察任务规范结构变革,获取权能改革的制度保障;在微观上,可以验证和纠偏当前交通警察权能范围,实现权能的分流与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