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属于科学性较强的一种法定证据。其中,笔迹鉴定是依靠鉴定人以目力观察、比较检验为手段的经验型科学,因此笔迹鉴定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出现相同的鉴定材料经不同鉴定人的鉴别判断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这是由于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认识理解不同所致。笔者以一起典型重新鉴定案件为例,从笔迹鉴定技术层面分析,两次鉴定得出完全相反鉴定意见时,法官可以具体实施的采纳依据。
简介:摘要: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属于科学性较强的一种法定证据。其中,笔迹鉴定是依靠鉴定人以目力观察、比较检验为手段的经验型科学,因此笔迹鉴定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出现相同的鉴定材料经不同鉴定人的鉴别判断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这是由于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认识理解不同所致。笔者以一起典型重新鉴定案件为例,从笔迹鉴定技术层面分析,两次鉴定得出完全相反鉴定意见时,法官可以具体实施的采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