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简介:村里的人都说老唐疯了,挺好的人怎么说疯就疯了呢。老唐站在自家院里的大榆树下.双手拄着酸疼的腰,边扬起黝黑的脸瞅着越积越厚的黑云,边自个儿在心里嘀咕。天气就像孩子的脸,说变就变啦!刚才还在向老唐咪着眼儿的太阳突然钻进云彩里去了,黑黑的云彩透不出一丝光亮,天地间一下子就暗了下来。老唐想,看来老天爷又要下暴
简介:市场情绪变化是影响股债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市场情绪自身变化及其对股债关系的影响机制都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从而导致股债关系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通过对危机前后我国股债(国债和企业债)关系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对于国债来说,在危机前的股市牛市(熊市)中,股市的乐观(悲观)情绪会传染到债券市场,导致股债总体呈现正向关系并产生非对称性;危机爆发后,强烈的恐慌情绪使股债关系呈现“跷跷板”效应,随着市场恐慌的缓解和股市的反转,“跷跷板”效应减弱,但在股票牛市行情确立后,债券避险功能丧失,“跷跷板”效应再次增强;在股市震荡期内,无论危机前后的股债关系都比较微弱。而企业债只在危机爆发后熊市阶段,表现出与股市的“跷跷板”效应,其他状态下两者关系都比较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