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结构功能主义"权力分立观看来,政府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是一种政治性、法律技术性和兼具政治性与行政技术性的权力;为了实现相应的政府职能,这些权力应当由相应的政治性的机关(立法机关)、法律技术性机关(司法机关)和兼具政治性与行政技术性的机关(行政机关)来行使;为了保证各政府机关能够"称职"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各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运作规则应当具备不同于其他机关和人员的制度设计。尽管当今世界各国存在国家性质和政权体制的不同,但是三种权力的性质却是永恒不变、超越国家界限和超越意识形态的。我国当前权力机关(民意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不利于国家职能的有效实现。
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