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欲实现依法治国,须先行依法行政。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以行政审批权的取消、保留和下放为主要措施的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无疑是重中之重,而其效果究竟如何,以何种程序、由谁来评价其效果是改革的重点,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现行检验机制,指出长期以来政府内部"自我检验"的无效是造成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难以深化的主要原因,须建立起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中心,以负面清单为模式,重在司法程序保护的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法律检验机制。如此,方能摆脱"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两难困局,实现大政府向大市场的转变。
简介: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预付款项不予退还'内容时,其属于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若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地单方终止消费,并造成服务提供不能履行时,应依服务合同上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肯定经营者继续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合同约定消费者应负受领配合的义务时,消费者拒绝受领的行为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定上,应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调节。在评价拒绝受领行为的法律效果时,应将价金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区分考察,不宜混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的运用,仍然亟待加强。本案裁判虽有较大偏误,但亦有可肯定之处,同时遗留下诸多问题有待将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