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惩治犯罪与避免伤害无辜,是刑事法治永远讨论不断的话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这种价值追求、现实选择与制度平衡的一个缩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制度问题的一个体现。关于“保护贪官”存在合理性的责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两弊之衡取其轻的功利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兜底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面临“涉罪无辜”正当性的质疑,问题在于制度不足。因此,建立保证本罪正当性的“前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简介: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外地人缓刑适用状况虽有改善,但仍显其差,原因是审判人员存有趋利避害的意识和缺乏缓刑管教条件及对被害人赔偿不到位。改善外地人缓刑适用状况应建立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和缓刑监管机制。
制度不足与“兜底”条款——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冲突、现实选择与司法应用
对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则的批判性思考——以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为视角
外地人缓刑适用状况的调查——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实践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