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金融企业会计来电询问:该金融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一直是依5%和3%的税率分别向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最近在国税的纳税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知此种说法是否正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到营业税“金融业——融资租赁”税目的诸多规定。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它既有一般租赁业务的某些特点,又有别于一般租赁业务,是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用方式,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通俗地讲是以出租实物的方式达到发放贷款的目的。金融机构本可以直接贷款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购买设备,但金融机
简介:对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的征税现行政策规定: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为了方便征管,由中央及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分批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财税字[2001]31号,三次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430项。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也分别以财税法字[1997]858号、财税法字[1998]392号、财税法字[1998]878号、财税法字[1999]1087号文,四次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204项。为减少征缴工作的矛盾,安徽省在下发第三批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时,还对中央未明确的8项收费项目是否征税以前,决定对这一部分收费暂缓征税,待中央明确规定后,再作调整。下发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不但前后时间跨度达四年之久,而且名目繁多,加之到底还有多少不征税收费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不得而知,弄得税务机和纳税人都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