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运营商必须参与才能完成电信运营商主动参与P2P网络(ProactivenetworkProviderParticipationforP2P,P4P)组网的这一P4P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DeliveryNetwork,CDN)组网缺陷,文章提出了基于网络测量的P4PCDN自动构建策略,脱离了运营商的束缚,在没有运营商参与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动构建一张P4PCDN。采用网络测量子系统,对各个节点所属的运营商以及各个节点到缓存节点的距离及网络状况进行测量,最终围绕各个CDN边缘缓存节点,自动构建自治域,提高了P4PCDN节点服务域的合理性及P4PCDN服务能力的稳定性。
简介: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模式也从单纯的信息中介,逐渐演化成债权转让、抵押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运营模式。虽然P2P网贷平台由于金融创新和政策套利的运营模式,使其能更好地满足小贷市场,但是近期出现的“e租宝”、“大大集团”和“中晋系”等案件,也暴露了异化后的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潜在关系。依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异化后的债权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都从不同程度上触犯了非法集资罪。建议按照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将债权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划入证券监管体系,并修改当前的相关法规引导这两种模式融入证券体系;将抵押模式划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并予以监管。而对于单纯的信息中介模式,划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同时,在监管的前提下也鼓励其继续创新。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