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对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与会同志进一步进行了认真审议,一部分同志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几次修改已基本成熟,赞成通过;一部分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和法工委、测绘局的同志一起对大家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又进一步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按照大家的审查意见对以下九个方面的条款规定进行了修改。一、将草案第六条中“必须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改为“必须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这样修改之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要求航空摄影和遥感单位的申请后,应该做些什么就明确了。不然,要求人家交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什么任务,不明确,是一个漏洞。
简介:<正>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现在,我就《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今年五月召开的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制定这样一个地方性法规,对加强我省测绘管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认为条例基本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并且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我委将条例连同初审时省测绘局王银焕副局长所作的说明一起印发各地市和省直二十多个委、厅、局,又广泛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的测绘、法制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研讨,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六月十八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原条例共九章、三十七条,现条例为九章、四十一条。现就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