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简介: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自发形成了一项非正式制度。它在运行中呈现四个特点,即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比率高、适用补救的案件数量多、问题补救以法院动仪居多、以补救程序性问题为主。这一非正式制度之所以在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是这一机制符合社会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符合比例原则、符合一般法律精神。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一非正式制度存在认定标准混乱、补救依据缺失、补救程序不一、补救效果模糊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坚持社会接受、诉讼经济、程序底线、明确统一四个原则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明确问题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证据的外延、问题补救时间、问题补救动仪主体、补救方式以及补救效果,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