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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与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

  • 标签: 无因管理 偿还请求权 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21条
  • 简介:罗马法上的traditio(交付)与stipulatio(问答契约)是近现代私法上因性概念及制度的起源。萨维尼通过对traditio(交付)的论理主义的解释而建构了物权契约因性概念,巴尔通过对stipulatio(问答契约)的诠释而创建了无因债务概念。德国私法全面承认并规定了无因性概念及其制度体系。以此为肇端,因性成为近现代私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或原则。但除德国外,多数国家主要在票据法领域采行因性原则。我国采多数国家的立场,仅在票据法领域采行因性原则,而在物权法等领域并不承认此项原则,将来的民法典等民事立法应继续坚持这一立场。

  • 标签: traditio(交付) stipulatio(问答契约) 无因性 罗马法
  • 简介:“公平、合理、歧视”许可,又称FRAND许可,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拒绝许可,且许可费率不得高于该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有替代技术与之相竞争时的许可费率;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许可费率。许可费率的计算,既要确保专利权人继续参与标准的制定,又要确保标准实施者能够使用该标准。在司法适用上,应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慎用停止侵害责任和诉前行为保全等;在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解决FRAND许可与强制许可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及程序衔接问题,明确违反FRAND许可承诺应承担的责任。

  • 标签: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许可 费率
  • 简介:在现代民法理论上,“财产”与“人格”被确定地分裂成为两个纯然不同的法律范畴。无论给财产以如何定义,财产也不过是人格的派生物。而人格,则似乎完全可以脱离财产而独立存在。当人格权被视为一种由人格产生的独立权利类型时,人格事实上便被缩减为一种单纯的法律主体资格,而法

  • 标签: 广义财产理论 法国 民法 法律主体资格 人格权 财产权
  • 简介: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请求,就刚果(金)案审理中涉及到的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了解释。本次释法涉及到一系列与基本法相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下几个问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国家豁免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表明,国家豁免涉及到国家间的关系,是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国家行为,由主权国家行使和决定;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应奉行与国家相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香港法院既无权决定香港实行何种国家豁免制度,也对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管辖权;三、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九七年前在香港适用的普通法,如果在香港特区继续适用,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和例外",以不与基本法抵触为原则,普通法的任何规定和原则都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 标签: 国家豁免 国家行为 管辖权 基本法解释
  • 简介: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裁判依据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中可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来指导今天的司法实践。把清代的司法审判还原到清代的社会现实来进行实证研究,应该从以下两个维度思考:其一,以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及司法诉求来探讨其对清代司法审判的影响;其二,以断案官员自身的理念和对普通人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的了解为前提,并且在“背景依赖”的制约下来探讨官员对清代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官员的断案基准是在二者的紧张关系中展现的。

  • 标签: 俗人 士人 清代 审判 情理
  • 简介:民事诉讼第在人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我国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缺陷,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参诉方式 参诉时间
  • 简介:本文对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因性问题上的民事立法及学者学说进行了考察,并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规定的分析,在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因性理论进行评述之后,主张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否定的态度。

  • 标签: 物权行为 独立性 无因性
  • 简介: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在很多大学、法学院面临被边缘化甚至被吞并的命运,作为法律史的一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更是冷门之中的冷门,甚少人去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对现实法治影响也微乎其微。以当代中国司法中极为受瞩目的司法调解为例,学者们宁愿去找在西方也是非主流的ADR,或"能动司法"作为理论依据,却忽略了扎根于新中国革命法制传统中的充满着乡土气息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此而言,新作《历史与现实的选择--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研究》[1]的主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表现了作者独具匠心的眼光。

  • 标签: 中国法制史 陕甘宁边区 历史与现实 创新研究 史学 革命根据地
  •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二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 标签: 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规范 损害保险 定额保险
  • 简介:在涉外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