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要旨:“弃车逃逸”行为虽然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并不当然导致商业三者险的免予赔偿。对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应当重视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义务进行审查:从外在感官上的显著性、时间节点上的先行性、实际履行上的主动性等方面来具体把握对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审查。
简介:【提要】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其救济对象仅限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具体认定“本车人员”是否向“第三者”转化时.应考察事故节点发生时.受害人在这一事件节点处于“本车人员”地位还是“第三者”地位.亦即综合考量保险事故和该事故者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故节点特定人员是否具备转化为“第三人”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
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司法审查——林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车人员”因车辆撞击甩出车外并未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上诉人范永红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