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理论对人格权越来越关注,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更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重视。从法律进程的发展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人格权日益关注,但残疾人人格权救济制度仍存在着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规定不详细、人格权的对象保障不明晰、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残疾人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残疾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基于此,从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规定、法律的制定与完善、监督机构职能的细化、司法程序的合理化,以及救济手段的具体落实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残疾人人格权得到长足的发展,残疾人真正享有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