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于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在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滑雪参与者控制标准和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者过失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分。相比之下,我国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在立法方面仅有一般性规定,法院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司法审判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我国法院判决采用客观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量滑雪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对滑雪参与者弱势地位照顾不足,导致滑雪参与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举证责任设置过重。建议完善滑雪运动伤害事故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则,以推动滑雪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多元历史要素所构成的中华文化集合体是当代教育的“根”。在全球化浪潮下,武术尤其是竞技武术认同了西方体育文化,逐渐远离了自己的文化家园,造成当今中国武术教育的文化失根和传统断层现象非常严重,既没有按文化教育的规律占有应有的教育份额,也没有承担其应有的文化责任。21世纪,中国要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首先必须培育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而在树立民族自尊心,培养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素质的教育中,武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通过武术教育,使受教育者温古知今,止于至善。这既是对中国文化传统传承的必需,更是实现与弘扬中华文化价值的根本。
简介:我国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与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等同看待,没有考虑学校体育的教育规定性及本身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性等特质,过多的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学校和教师过于严格的归责,使得学校不得不采取限制开展体育活动的规避措施,伤害了学校发展学校体育的积极性。基于此,运用法学、体育学等知识通过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既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又考虑法律的法定性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甘冒风险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设立学校责任保险以减轻学校、教师的赔偿责任;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