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民法思维的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着手重建民事法制,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是,"民商合一"从法典的编纂模式改为以民法取代商法。与民国时期的"民商合一"一样,不再区分商人与普通人,将民法直接适用于全体。但有所不同的是,原有商法中的许多制度,不再将其纳入民法,而完全取消。由于许多特有的商法制度在我国难觅踪影,故而现实中只能通过解释民法而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当我们大踏步地开始"民法商法化"的进程时,商法思维却因此难以冲出民法的界限。例如,企业的职员,如店员、柜台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甚至副经理等,是否有作为企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分析,并未见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解决这些问题的案例。大致有两种思路:
简介:追求能力和公正合题是历史发展的启示,社会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能力不断发展的历史。从社会发展主体的角度,即人的角度来说,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的能力不断提升和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人类社会历史的展开就是人的能力发挥的过程;人的主体能力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深层推动力;人的能力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发展史从价值角度说,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人类对社会公正追求也是人类不断解放自身的一个过程。人的能力的发展状况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前进的。而且在这个客观历史过程中,二者是彼此相处促进、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