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表现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是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包括以报纸、杂志、绘画、服饰、照像、电影、音乐、唱片、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一切手段发表思想的自由。广义上还包括报道采访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当代人权法上,通常将思想言论自由与集会结社等自由区别开来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即采用此种规定方式。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俯和结的自由。”后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都采用了此种规定方式。在各国人权法上,通常将表现自由的诸种内容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
简介:2002年3月,我写了一个《恢复"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我对修改宪法的一点建议》,并在《同舟共进》第6期全文发表。文中回顾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产生的过程,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公民居住和迁徙权利的条款是何时以及怎样被删除的,以后多次修宪均未恢复公民这一权利的情况。文章最后郑重地提出了恢复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条款的建议。这篇建议已郑重委托厉以宁委员送交人大常委会。公民必须享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是我近二十余年研究劳动就业和城市化问题必然得出的逻辑结论。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使这一理沦成为迫切的实际的要求。近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