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纲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为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整治项目意义重大。
简介: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纲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 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 1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为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整治项目意义重大。
简介:摘要: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从公共福利的狭隘角度出发,仍然包括了征用范围内的部分土地。通过对土地征收的分析,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实现“地理共享”的目的,这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要前提。从公共福利本身的发展出发,包括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并不一定违反公共福利的内容,但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相比,公众对开发过程的兴趣强烈程度很小,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防止开发中的征用风险,需要事先规划、审批、民主参与、司法审查等外部监督,并在公共产品周围,政府在开发中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提供物质基础,并建立议价采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