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小型互联网创业公司是中国创业浪潮的中坚力量。从组织传播的视角出发,通过参与式观察、主题分析等质性研究方法,对小型互联网创业公司的组织参与展开深入研究。研究发现,小型互联网创业公司表现出职能+区域+虚拟的多重组织架构特征,催生了多元的组织参与形式及轻松的组织参与氛围。基于职能任务的线上参与小组是小型互联网创业公司的主要组织参与形式,技术性决策和利益性决策是主要的决策类型。个人层面上,习得性组织参与技巧是最直接的积极结果;组织层面上,组织参与对提高生产效率具有积极效果。此外,小型互联网创业公司社交媒体使用频率极高,消解了组织参与的正式性,重构了话语权体系,但也带来了矛盾。因此,建议小型互联网创业公司厘清复杂的组织架构,完善组织参与的相关利益保障,开展组织参与技巧培训活动。
简介:摘要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该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主体,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激发了市场活力及民间创业热情,但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今天,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初现端倪。一元公司、亿元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公司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债权人的信任危机以及由此陷入难以维权的泥沼。在公司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成为当前理论及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及实务现状,进而探讨该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以及提出对于该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寻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点,共同推进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完善。
简介:摘要:我国公司法历经了1993年、2005年、2013年、2023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规定实现了从完全的实缴制到有门槛的认缴制再到全面认缴制的转变,最后为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全面认缴制的基础上又加以时间限制以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虽然对于股东期限利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并未完全否定,只是将原来不知何时结束的期限限制在五年之内。而新《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最低限额,所以此次对于实缴时间的限制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设立。除此之外,新法还对加速到期机制进行了改善,使加速到期不再是局限在破产程序中才能适用的制度。